广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广水市人民政府特颁布防火戒严令,现通告如下:

一、戒严期限。2017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戒严区域。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戒严区域。

三、禁止行为。戒严期间,严禁一切在戒严区内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违者,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防火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戒严期、戒严区内,所有镇办、工业基地管委会、国有林场应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配备灭火装备,组织培训演练;各村(居)委会设立森林防火巡查员(每个村(居)民小组不少于1人)和林地经营人森林防火互助组(每1000亩林地不少于1个,成员不少于5人)。

五、火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扑救,各单位和干部群众应无条件地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但严禁动用老弱病残、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有权征用物资、设备用于扑救火灾;林业部门应当做好技术指导;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区域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畅通;卫生部门应及时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应尽快妥善安置灾民。

六、责任追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落实森林防火自防责任,严格遵守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违反者一律依法处罚。凡在戒严区发生森林火灾的,除依法严厉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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