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创新、全民创业,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广水兴办机械制造、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物流及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条  落户市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的项目用地,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分别按每亩2万元、4万元奖励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按每亩5万元奖励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鼓励镇(办)引进项目落户市级工业园区。项目选址须符合园区规划。选址在市级工业园外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落户,优惠办法由各镇办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引进项目按协议期限投产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对连续3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第五年度按50%作为企业技改等资金予以补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鼓励存量招商。1、对利用现有厂房引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的电子电气生产等项目,可在县域经济调度资金、出口奖励、融资担保、信贷过桥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待。对新注册的搬迁企业,待设备安装到位后,可先调度县域经济资金300万元,年度按合同结算。对新落户的年出口2000万美元且年缴纳税收2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物流等补助200万元。2、对租用工业园区厂房、宿舍等的项目,免租三年。

第六条  鼓励客商在广水设立新公司,连续三年以上实现税收的,给予总部经济税收贡献奖。对年实交税额300万元、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 %对该公司给予奖励。对年交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适度提高奖励。

第七条  引进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建设工期按协议约定期限执行。

第八条  引进项目所需各类手续由引资单位联系帮办中心办理,实行超前介入、无偿帮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限期办结;市级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对符合广水产业发展要求的投资项目,要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帮助、协调完成或提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和安全影响评价、土地评估、厂区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九条  重点引进项目,在行政审批、建设期间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生产性投资企业工业厂房转让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交纳交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条  引进项目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一般用电)、供气,道路接通至项目区红线,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用地做到基本平整或以现状供地。投资方自行平整,经审核后,由受益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分年度兑现,项目按期投产并实现税收后,由受益财政按年纳税的2‰连续三年对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落户市工业园区外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旅游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教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因投资方原因期满一年未开工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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