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击徐家河库区非法采砂的通告

为加强徐家河库区环境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徐家河水库非法采砂。禁止在徐家河库区水域、沙州、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采砂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采砂设施、设备存在徐家河库区。已存在的非法采砂设施及设备,有明确业主的,业主必须按要求自行清理完毕,不清理的,依法处置;没有明确业主的,依法处置。

(三)严禁阻碍行政执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违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不履职不作为。各镇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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