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定反家暴条例: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9月28日,《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公安系统接处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数4万7千余件,全省妇联系统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量3千多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量30%左右,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针对我省贯彻实施反家暴法遇到的新情况,破解反家庭暴力法社会知晓度低、反家暴多方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家庭暴力处置力度仍需加强等问题,条例草案进行了细化。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暴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委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条例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反映、投诉或者求助后,应开展劝阻、批评教育、倾听诉求、疏导情绪、协助报案,以及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节等工作,尽可能将家庭暴力处置工作关口前移。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作出相应处理。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单独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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