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民法院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广水市公安局 广水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保护伞、关系网),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主动投案或如实向组织交待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自首机关:广水市人民法院 电话:0722-6243718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电话:0722-6887589

广水市公安局 电话:0722-6248171

广水市司法局 电话:0722-62979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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