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检察院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近日,广水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2时许,广水市安顺公交有限公司司机蔡某某驾驶2路公交车从八里岔行驶至城郊办事处盛泰城附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要在锦城农贸城下车与司机蔡某某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先辱骂司机,后又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正在行驶途中的公交车紧急刹车,险些撞上路边花坛。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悲剧重演,必须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同时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减少妨害安全驾驶不法行为发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规定,[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文稿:徐敏

编辑:高俊

审核:陈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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