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广水市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整顿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取缔非法营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水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广水市城区依法整顿取缔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非法营运的通告》:
一、机动三轮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领取牌证的,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广水市公安局关于中心城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规定,广水市中心城区禁止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对从事运输肉禽、瓜果、蔬菜、鲜活水产品、快递、物流等涉及民生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限时段在广水市中心城区通行。
三、驾驶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驾驶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一律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广水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1]43号)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反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己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收缴,强制报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机动车辆,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八、阻碍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城管、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举报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和违法营运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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