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广水城区依法整顿取缔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广水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整顿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取缔非法营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 等法律法规和广水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三轮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领取牌证的,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关于广水市中心城区车辆禁行限行的通告》的规定,广水市中心城区禁止机动三轮车,未经工信部门批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上牌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对从事运输肉禽、瓜果、蔬菜、鲜活水产品、快递、物流等涉及民生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凭通行证在广水市中心城区限时段通行。

三、驾驶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驾驶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一律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及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收缴,强制报废。

七、阻碍公安、交通、城管局、工商、质监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交通、城管局、工商、质监等部门举报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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