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告知书

全市各用人单位及广大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是保障职工在年老、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获得保障的基础,也是用人单位降低经营风险、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全面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申报管理、统一缴费核定。用人单位不得自主选择参保险种、不得只为职工参加部分险种,在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增员、减员等相关业务时,必须统一登记“三险”,确保全员参保、全面参保、足额参保。

一、严禁出现以下违法违规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协议等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以已参加商业保险为由,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以职工已参加部分社会保险险种为由,拒绝参加其他法定社会保险险种。

(四)用人单位以职工处于试用期、尚未转正为由,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

(五)用人单位或职工以职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为大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六)用人单位与职工私下就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达成违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由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再以报账、补助等形式支付相关费用,规避单位参保缴费责任。

(七)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构参保条件违规参保,具体包括:虚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法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均属于虚构参保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行为。

二、违法违规参保缴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2.已在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3.经相关部门批复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据实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渠道及咨询电话

1.线上办理: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2.线下办理:广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咨询电话:0722-6249759

广水市劳动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日